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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为什么施工企业分公司可签业务合同,而消防技术机构分公司却不能?

发布日期:2024-07-13 14:19:50   浏览量:2177

为什么施工企业分公司可签业务合同,而消防技术机构分公司却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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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营业照业为负责人而非企业法人)

从事建筑业的行内人都知道,规模稍大的施工企业一般都设有分公司,如 、第二、第N分公司或某市分公司之类的,并且分公司是可以合法独立承接相关业务并能签订相关合同。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分公司却不能,若其分公司签订相关业务合同如消防维保检测,将会被当违规并要接受处罚。
为什么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可签业务合同,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分公司却不能?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建筑企业分公司经登记后,可以合法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包括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无论分公司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的民事活动,最终都是由总公司“兜底”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 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的主要特征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必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在实践中,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针对具体项目的施工招投标活动,一般都应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总公司中标项目并签订施工合同之后,亦可具体交由分公司来实施。在不违反招投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应被随意认定为无效。
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成立主要依据为: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而两者都有明确规定,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或广东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公司是不能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和签订相关业务合同,否则就是违规。

广州市消防支队曾经就清理过一批不以分公司(分支机构)名义录入并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一律视为不具备从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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